排污許可,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約束的一種制度。自2016年底開始,我國推行排污許可制改革以加強監管。今年,這一改革要實現所有固定污染源全覆蓋。 據了解,在排污許可制改革之前,各省市的排污許可由地方核發。改革之后,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則需要在國家平臺進行申領,由國家統一管理。
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
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遵循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總量控制、持續削減等原則。排污者必須經過許可證申領與受理、審批與頒發、監督檢查等程序。按屬地管理、轄區負責的原則,確立省、市、縣三級審批權限。其中,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劃范圍內排污者的排污許可證審批頒發;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確定由其監督管理排污者的排污許可證審批頒發;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劃范圍內確定由其監督管理排污者的排污許可證審批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