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第59號令,發布《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制度,促進地質環境監測組織實施、監測網絡建設和監測成果應用等制度化和規范化。《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33條,規定了地質環境監測的目的依據、定義、原則、主體、要求、組織實施、適用范圍、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包括:加強地質環境監測管理的 目的和依據;地質環境監測的定義和《辦法》的適用范圍;地質環境監測的原則、主體和主管部門;地質環境監測規劃的編制主體層級劃分、內容以及與其他相關規 劃的銜接等內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所屬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的職責分工以及上下級地質環境監測機構之間的關系;對監測機構和人員的有關能力要求和技術要 求;地質環境監測網絡的組成要素和建設標準;地質環境監測設施保護和運行維護的責任主體;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或者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時的有關規 定;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發布制度;地質環境預警預報制度以及預警預報的有關程序;地質環境監測資料逐級報送制度以及地質環境監測資料服務制度等。
針對地質災害監測、地下水地質環境監測、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地質遺跡監測以及其他相關地質環境監測,《辦法》提出,地質環境監測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 責、科學規劃、群專結合的原則。其中,自然地質環境監測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影響的地質環境監測由相關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實 施;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包括地質環境監測現狀、需求分析、規劃目標、規劃原則、監測網絡布局、重點監測工程、經費預算和規劃 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的地質環境監測規劃,將地質環境監測網絡建設、運行、維護等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對在地質 環境監測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辦法》強調,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質環境監測規劃和技術規范組織建設地質環境監測網絡,監測網絡由地質環境監測點、地質環境監測站和 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系統組成。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能力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相應的地質環境監測工作。任何單位 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不得妨礙地質環境監測設施的正常使用。
《辦法》提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發布制度以及地質環境預警預報制度,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信息,及時公布地質環境預警預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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